学会章程

滁州市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滁州市计算机学会Chuzhou Computer SocietyCZCS)

第二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为从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的教育、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各项政策指导下,面向经济建设,联合全计算机工作者,通过开展教育、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普及以及各种学术活动,提高本计算机研究和应用水平,为科教兴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滁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为滁州市民政,本团体接受滁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的学术研究,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的讲座、展览会及培训;

联合其他团体或组织进行专项课题的攻关;

开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活动,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接受企事业单位为发展本团体及发展计算机事业捐赠的资金,并将此资金用于学会及学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计算机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计算机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普及、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团体二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的组织机构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单位或团体向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本团体的组织机构批准后,即为本团体会员。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相关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费用报销等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七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二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二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三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四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五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七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4331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