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计算机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者:汪明则发布时间:2016-01-10浏览次数:105

滁州市计算机学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机学会文件、资料的管理和保管,维护计算机学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工作需要的查阅和检查,加强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促进计算机学会工作有序持续高效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学会从事服务滁州地区信息化发展以及其它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包括党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扶贫、捐赠、荣誉、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出版、财会、外事、声像实物等档案。

第三条 学会秘书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学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和查阅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档案工作由学会秘书长统一领导,学会秘书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会秘书长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调阅,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档案整理办法

(一)方法:以学会年度活动为主,立小卷,一年一卷

(二)步骤:

1.收集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2.根据学会年业务活动进行分类方法分类。

3.根据分类、时间进行整理存档。

第九条 档案存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新闻报道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与本会主管业务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3.本会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条例等文件。

4.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

5.本会任免材料以及关于理事和会员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6.关于本会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等的文件材料。

7.本会的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8.本会编辑的出版物。

9.本会报送的各种报告及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  档案的借阅、归还

1.原则上,学会档案不予外借,档案的借阅一般只限在秘书办公室内。

2.学会会员借阅档案须填写《滁州市计算机学会档案借阅申请表》,经学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并在学会秘书处填写《滁州市计算机学会档案借阅登记表》后,由学会秘书提供相关档案。

3.外单位有关人员查阅,除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按照第2项流程,方可办理借阅。

4.借阅期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归还的,须在秘书处填写《档案续借申请单》,办理续借手续。

5.借阅者不准在档案上随意做标记,不准擅自涂改、拆散、丢失、撕毁,不准转借他人或者外单位人员。

6.凡毁坏、丢失档案和私自泄露档案内容,给学会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的,按照《档案法》、《保密法》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计算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计算机学会

2016111


终审人:汪明则